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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

刊名:建筑与装饰
曾用名:家饰;
主办: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主管: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ISSN:1009-699X
CN:12-1327/TS
语言:中文
周期:旬刊
影响因子:0
被引频次:530
期刊分类:时尚生活
期刊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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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装修前这些住宅装修法律知识需了

来源:建筑与装饰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2-10 11:4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房子是人们的重要资产,也是我们人身归宿和精神寄托,小区类住宅是自有空间和共用部分相结合的建筑,只有正确进行房屋装修,才能确保房屋安全,邻里和睦相处;违规装修房屋,

房子是人们的重要资产,也是我们人身归宿和精神寄托,小区类住宅是自有空间和共用部分相结合的建筑,只有正确进行房屋装修,才能确保房屋安全,邻里和睦相处;违规装修房屋,轻则危害公共秩序,重则构成犯罪,如何正确装修、使用房屋,看看与房屋装修的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住宅、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随意拆改、破坏房屋的承重墙、梁、柱等主体和结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还触犯刑律,构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二、《建筑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未经原设计单位允许,在梁、柱、承重墙等主体或承重结构上打凿、开孔、拆改等变动房屋主体承重效果的,一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将受到高额的罚款,还要经原设计单位设计加固方案,经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加固,最后经房屋质检部门验收通过方可。

三、《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泥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节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违反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修企业追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修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门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建筑与装饰》 网址: http://www.jzyzszzs.cn/zonghexinwen/2021/1210/2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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