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施工场地出入口车辆冲洗平台设立、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运输经营者未将建筑垃圾运往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通用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参照执行】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农村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年8月25日,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对《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欢迎有关单位、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请于10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二、信函将意见寄至: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晋中市榆次区新华街199号),邮政编码:0。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来源:晋中日报
文章来源:《建筑与装饰》 网址: http://www.jzyzszzs.cn/zonghexinwen/2021/1017/2261.html